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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4187号 原告:***,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