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2民初1933号
原告: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元洪花园综合服务楼三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657769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福州市中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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