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3524号
原告: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龙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70157846。
法定代表人:任竹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北路27号10号店(煤建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3574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福建久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晓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谨镳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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