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54号之一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沪青平公路3978号(第3、4、7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LoosGisbertFabi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澴川路316号南方国际物流商城C2栋1910室*。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