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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21财保7号
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枣树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应山组。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586号中华寓园9楼。
法定代表人:肖阔,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万元。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2020)岳阳融创融资担保字第0601-1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湖南华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