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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汉县人,住四川省宜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586号中华寓园9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阔,总经理。
被告: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应山组。
法定代表人:肖再高,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征收2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大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焦 英
书 记 员 胥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