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人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武汉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玲,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澄江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殷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锋,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布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前珠路1号2幢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586号中华寓园9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华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开发路12号(湘西煜龙国际酒店12楼1208-1210房)。
法定代表人:符凤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为家(江苏)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苏州布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县卫生健康局、湘西自治州华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1.76元,减半收取11610.88元,由上诉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恋
书 记 员 孙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