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586号中华寓园9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阔,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市劳人仲裁字[2021]176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裁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656元(3207元/月*8个月);二、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621元(3207元/月*3个月);三、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住院陪护费1464元(66816元/年&365天*8天),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52元,以上款项共计37193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9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