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临湘市陶某某经营部与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132号
申请人临湘市陶***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新屋组30号三楼。
负责人:陶政,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586号中华寓园9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肖阔,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应山组。
法定代表人:蒋岳中,分公司经理。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东路通海大厦七楼。
负责人:彭梦先。
关于申请人临湘市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临湘市陶***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湘市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何国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