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6908号之三 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74105G(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北、松林路西芙蓉公寓8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翕僖,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69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70000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6908号之一民事裁定: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2022)鲁1721民初6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生效,应解除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70000元的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