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6908号 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北、松林路西芙蓉公寓8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7410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翕僖,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7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70000元。 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圆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