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131号
申请人: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15号2号楼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2号楼13号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泉路15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龙山雨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泉路1526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普置业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山雨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普置业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山雨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普置业有限公司、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山雨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苏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