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津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河津市津建劳务有限公司(晋建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097号
原告:***,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勇,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138714359。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河津市津建劳务有限公司(晋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一号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67015130XT。
法定代表人:张彦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林,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飞,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河津市津建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对本案进行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