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福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3420号
原告:深圳市鸿福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景路3号建行小区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83079。
法定代表人:马义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盛路1号康和大楼1楼118室,注册号:4403071028560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鸿福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福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