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473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5928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1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梁舒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稳煌,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6633624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南映社区居委会南映路21号1、3、5幢(18)。
法定代表人:焦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4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4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