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交信某某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8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盛路**康和盛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舒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稳煌,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6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款项人民币967003.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成都铁像寺支行63×××5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15×××77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益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平

审判员  刘津荣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