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7237号
原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1楼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59287。
法定代表人:梁舒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稳煌,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泽伟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