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7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 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93元,减半收取计320.47元,财产保全费356.37元,合共676.84元(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997.30元),由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20.4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