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7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
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93元,减半收取计320.47元,财产保全费356.37元,合共676.84元(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997.30元),由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20.4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