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7号 申请人: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西8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CTMT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康意街1号126铺自编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15811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2层B206-B2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30004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森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阅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3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国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