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6668-5。
法定代表人:王连溪,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金马小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544513-9。
法定代表人:李更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32098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分别于2021年12月11日、2022年4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28093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后暂未查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寒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