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清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清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7175271W。住所地潍城区于河街道杨家庄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单清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5139H。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17号商业楼4号。
法定代表人:高言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清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核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6月19日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民政等信息进行了查询;
2、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
3、本院已依照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