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1民初30号 原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民和县村民,住该村五社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松多乡马营村村民,住青海省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晨兴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区昌运世纪村22号楼一单元11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天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村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83UQXB。 法定代表人:秦国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羊快才让,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藏族,青海省乐都区下营乡下营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青海天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青海天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3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索   南   措 审 判 员       **吉 人民陪审员     朋毛才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