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19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3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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