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169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男,土家族,1991年10月0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保全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诉***、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1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二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各437000元。2022年3月10日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二被保全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1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各43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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