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14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男,土家族,1991年10月0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保全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诉***、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艾春联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艾春联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XXX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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