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何虹丽。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随后申请人又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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