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义市万峰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2523号
申请人:兴义市万峰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双朝村双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01MA6F5K4U4Y。
经营者:陈峰,男,199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文玉,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鲁屯镇九丘田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JW4JW0W91522320MAAJW4JW0W。
法定代表人:符玉云。
申请人兴义市万峰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义市万峰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新纪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兴义市万峰建筑物资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朝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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