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2268号
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村51号。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中科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与被告甘肃中科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新兴液化气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