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4财保35号
申请人: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区纺织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深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仙源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深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30000××××,保险金额:1000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深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