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峻峰建工有限公司

***与***、仙桃市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告:仙桃市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新路14号1号楼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计18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