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高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高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国家信息安全基地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虹,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高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星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水利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水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1元,减半收取4435.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岳利浩
审 判 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世超
书 记 员  沈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