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6096号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头镇升辉**工业区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商洛市昌泰新能源发展有,住所地陕**省商洛市商州区江**小区**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昌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4572元,由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