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4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晓春。
被执行人: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三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立武。
被执行人:潘战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潘战平建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305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潘战平、董立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追加潘战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
我院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汇报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和证券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公积金信息查询,网络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有位于××××房产,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以上两套房产于2002年4月已预售给案外第三人,故无法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202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潘战平对本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2190732.89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均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