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芙蓉路洛升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白晓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汉公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2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6月22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依法查封;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本案执行标的为145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外人周新建、耿亚辉提出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