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3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
被执行人:**和,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晓春。
本院在执行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3民初4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75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4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共计34475.38元,扣缴执行费4475.38元后余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证券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和名下无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路××楼××号××房产××套,本案已轮候查封。
5、经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和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晓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居住,原住所地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不予现场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和、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