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62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74911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