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606民初2106号
原告: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新风路4-8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B-10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126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25072元(总货款的30%),共计63770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人造草坪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中标的大同区第一小学、大庆市第五十二中学及大同区老山头乡中学运动场提供人造草坪,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地点、单价、总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预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任务,被告也实际铺装使用至今,但被告仅支付总货款的45%,剩余412632元至今未付。
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给付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
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给付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全部货款262632元;
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给付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如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可就全额(扣除已支付)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拖欠货款总额412632元10%的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177.04元,减半收取计5088.52元、保函费1980元、保全费3708元,共计10776.52元,由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天津襄景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