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687号
原告:***,男,汉族,1937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女,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飞,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同卿,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曹巧锋,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腾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康城尚格1幢1610。
法定代表人:曹巧锋。
被告: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南路西侧亿源翠堤湾一楼东1室。
法定代表人:牛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男,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圣街7号医药城1幢301。
法定代表人:沈祥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曹同卿、曹巧锋、洛阳腾龙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改飞
人民陪审员  焦改三
人民陪审员  徐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