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润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马映,女,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执行人***,女,2006年9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3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云南弘润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映、***、***、***、***与云南弘润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