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455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某2,男,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王3,女,汉族,住同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负责人:王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2、王3与被告上***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皓媚
书 记 员
李春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