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吉瑞电力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39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吉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吉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终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大国用(2012)06026、大国用(2012)06156号两宗土地,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4月24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必须于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终字第1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馨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