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2279号 原告:***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RBN9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号楼低区18层5-1-1803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B2HPXJ,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环城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6元,减半收取15303元,由***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