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眉东执字第1239号
申请执行人曾继印。
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曾继印与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此案。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现资金紧张,并向本院承承诺在2015年12月14日前履行11万元,余下部份分别在2016年2月底及5月20日前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已将11万元交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现状和向本院的承诺,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或申请执行人曾继印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实后,立即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在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