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1797号
原告:**发,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金建材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发与被告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1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和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工期优质的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其中用到的真石漆材料需要被告支付材料费用,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查,未查询到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本案无适格被告,故驳回原告**发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退回原告**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