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特15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际五金建材城A20号楼00单元0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8X1Y64A。
法定代表人:李显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人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焱虎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焱虎公司称,1.依法撤销齐劳人仲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该裁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双方约定的7,000.00元是***挂证费用非劳动报酬,***从未到岗工作提供劳动。对此事实申请人无异议,再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焱虎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2016年5月到2017年7月为***交养老保险费为了焱虎公司工程项目所用,非因劳动关系交纳。综上所述,焱虎公司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齐劳人仲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焱虎公司支付***垫付养老保险费15,437.6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焱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入职焱虎公司,任职岗位为技术顾问。***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提供给焱虎公司,不用到岗工作,焱虎公司每年向***支付7,000.00费用。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焱虎公司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2019年11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0日***养老保险关系调转,***补缴养老保险费用15,437.64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焱虎公司做为用人单位应为***缴纳养老保险,且焱虎公司已为***缴纳了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因此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齐劳人仲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焱虎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该仲裁裁决不应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戚丽英
审判员 杨志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