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焱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2民终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显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梅,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猫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在原判决数额中扣减1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上诉人又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花费1万余元对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补,请求二审查明此事实进行改判。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好猫公司给付工程款69,6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5日,原、被告订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和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价款200,000.00元,工期19天,该合同另对工程范围、工期要求、付款周期、质量标准等问题做了相应约定。按合同要求,被告好猫建筑公司于合同订立后,共付给原告工程款160,0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在工程款申请单上,由请款人***、好猫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显哲、其该公司工程部、预算员、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担保公司外墙工程应付工程款总金额为211,640.00元,已付金额160,000.00元,应付金额41,640.00元。在该申请单备注一栏注明,质保金壹万元整,2018年6月1日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承包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的规定无效。现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原告施工完成后,虽然未有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已经与原告就工程进行决算,并先后为原告在工程款申请单上由总经理及各工作人员签字,且原告承建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确认,原告有权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据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仅能证明工程款的数额为41,640.00元,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工程款余10,000.00元质保金的问题,因该部分款项未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1,6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好猫建筑公司与***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事实存在,虽然因***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应视为好猫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又因好猫建筑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预算员及施工人***已在工程款申请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该工程款申请单上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给付尚欠工程款。好猫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扣减1万元工程款,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好猫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771.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好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朱秀萍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