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3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汇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金东置业有限公司、路会军、翟大报、张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2410894.4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6265.37元、执行费8531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金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本案已冻结,扣划3887.33元,已抵扣本案执行费;其余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账户余额较少,不足百元,暂不予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张丽丽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翟大报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路会军名下有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汽车四辆。以上六辆汽车本案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持有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路会军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新世纪广场5幢1-304号(轮候查封、有抵押);被执行人张丽丽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3-25幢1-1501号房产(轮候查封,有抵押);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大量房产信息,结合本案标的额及其名下房产的查封抵押情况,本案对其名下的6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暂不予处置,保持查封状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路会军、翟大报、张丽丽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由于申请执行人能与上述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且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不予进行现场调查。
六、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文利
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