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路金凝、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执他26号
申请执行人:路金凝,女,汉族,2002年7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南光小区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路会军
被执行人:路会军,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申请执行人路金凝与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路会军、***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老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302执729号,老城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被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查封,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执729号执行案件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