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1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三源春奇电力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营镇刘庄子村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8号-1-408,409。
法定代表人:许小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办公楼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世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乐,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三合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杨阿荣
审判员 刘东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驰
书记员李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