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22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4区1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席华峰。
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四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天安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